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天府〔2015〕220号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亚市天涯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已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推进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18至49周岁非三亚市户籍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0日以上以及本区户籍到三亚市外,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天涯区卫生和计生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计生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职责情况。
第四条 各居(村)委会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
第五条 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一年至少召开两次有关职能部门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六条 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制度,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每月向区卫生计生局通报人口迁移入户、社会医疗保险、工商年检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把流动人口分成男性、未婚女性和已婚育龄妇女三类,其中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象。
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市县流入的要求其持有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区卫计局应为其验证、登记造册、建立个人档案,落实孕情检查工作,抓住生育、节育两个环节,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对未婚女性流动人口,区卫计局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但应建立档案;对政策外怀孕、生育或弄虚作假的未婚女性,列入重点对象进行管理。
对男性流动人口,区卫计局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但应建立档案。
第八条 未持有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区卫计局应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或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提供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服务。临时《婚育证明》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九条 加强本区户籍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卫计局免费为流出外市县的育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把好发放《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信息反馈关。
第十条 天涯区卫生和计生局和各村(居)委会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
第十一条 各居(村)委会的流动人员管理员(以下简称“流管员”),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协助区卫计局开展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区卫生和计生局职责:
(一)做好全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信息;
(二)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主动利用和共享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服务管理过程中采集到的流动人口数据,通过FIS系统及时登记建档、通报及协查反馈;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区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负责对辖区内的流管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能培训,并指导、督促其开展工作;
(六)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和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居(村)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户的信息采集和反馈,督促房屋租赁户做好租住人员的治安安全、计划生育登记、验证等工作,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二)负责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进行规范管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已婚的育龄妇女上门送药具及组织“三查”服务。
(三)督促流入本辖区暂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在30天内持《婚育证明》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到社区居委会查验和登记。
(四)对流入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每季度清查一次,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同时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并提交国家流动人口平台,对无《婚育证明》或过期的当事人,督促其限期回原籍地补办。
第十四条 辖区各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警备责任制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作用,负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每季度配合社区入户采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对威胁、殴打、辱骂计生工作人员,妨碍计生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和事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二)坚持将《婚育证明》作为《居住证》、《驾驶证》办理的前置条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社区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家庭信息卡。对伪造查验、证件做假的,要做出处理。对无证人员督促其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按月及时报送区卫生和计生局。
(三)按月向天涯区卫计局提供上月辖区内出生入户、死亡、迁入、迁出等人员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驻区各工商所工作职责:
(一)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的信息采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配合天涯区卫计局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协助所在社区建立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协会。
(四)在审批、年审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时,要查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家庭信息卡,对伪造查验、证件做假的,要做出处理。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建档,按月及时报送天涯区卫计局。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做好建筑施工队伍、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纳入监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计生管理(签订责任书、签订协议书、承诺书)等工作。
(二)督促建筑施工队伍、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有关村(居)委会建立好流动人口档案卡册。
(三)协助区卫计局不定期到施工工地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对施工企业聘用的18至49周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核查经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和家庭信息卡,对伪造查验、证件做假的,要做出处理。对无证人员要督促补办,持证率达80%以上。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鼓励和引导新婚登记对象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并按月将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报送天涯区卫计局(电子版)。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督促用工企业到员工宿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人口信息。
(二)协助区卫计局对用工企业中18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生情况进行检查,须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督促其限期补办,持证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必须持有《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的村(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如实填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须在3个月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发放的相关计生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现孕、当年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的生育服务证;
(三)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3次以上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已生育者应根据情况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与居(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由代理人代表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向租住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配合流管员做好租住人员中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助登记出租屋内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居住地及现工作单位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出租屋所在地的流管员;
(五)出租屋内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退租迁离的,应当在迁离之日起3日内将迁离人员名单登记好并报送出租屋所在地的流管员。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配合流管员和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二)接受所在地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与天涯区卫计局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三)落实凭证用工制度,把好进门关,在招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的《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不得录用;
(四)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花名册,协助开展查环查孕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对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在15日内向所在地居(村)委会报告,配合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员工进行教育或处罚;
(五)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员工离职花名册,凡有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员工离职的,必须及时登记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到企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流管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涯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