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棠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棠府〔2015〕159号
各相关单位:
《海棠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棠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区安委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四条 区安委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和重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一)按区政府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能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的;
(三)未做到每季度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至少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
(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五)对事故的查处及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重大事故隐患或市、区级监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八)本单位直接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发生一次10人以上职业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一年内本单位、本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政府或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连续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对其实行黄牌警告,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本区内各职能部门、各村(居)委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受奖、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以及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一票否决”与区党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同步进行。区党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区安委办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审核晋级时,要把干部本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必须考察的重要内容,征求区安委办的意见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否决机关根据被否决对象整改情况决定。
第四章 否决决定、整改和取消否决
第十条 区安委办在对前一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完毕后,结合本规定的否决条件提出予以“一票否决”名单,报区安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研究决定予以“一票否决”的,由区安委办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否决对象、否决原因、否决期限。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力资源等部门。
第十二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已构成失职,或连续两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由区安委会核准后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应该予以“一票否决”,但却未否决的,区安委会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否决内容。
第十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并适时向做出否决决定的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对经验收整改合格的单位,从否决决定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应在满一年之后取消一票否决;超过一年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取消“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规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骗取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
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区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