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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5/08/07 4.8k 阅读 456 点赞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棠府〔2015〕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棠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业务工作秩序,完善财务报账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报账管理办法(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三亚市预算单位集中报账核算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纳入我区实行会计集中报账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区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是我区会计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我区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支付中心按照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审核、支付中心负责人复核的两岗审核模式,设置会计审核岗位。

第五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支出审批程序、标准、权限;保证单位资金、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单位应将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单位财务审批领导签名式样(附件1)报区支付中心备案。

第六条 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公示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指定1名报账业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报账工作,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可适当对业务分类后,指定2名或以上报账员对不同业务或资金分类进行报账。

第八条 报账员由在编人员担任,报账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业务技能和财务知识,熟悉计算机和账务系统的操作,报账员原则上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单位确定报账员后,填报《单位报账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送区支付中心审核、备案。由区支付中心发放《报账员证》,报账员证是报账员向区支付中心报账时出具的法定凭证,报账员必须持证报账。

除报账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代单位报账,因特殊情况,单位报账员暂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单位出具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由本单位其他在编人员代理临时报账工作。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或报账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岗的,单位应向区支付中心重新报备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单位应向区支付中心报备单位报账印鉴(附件3),单位报账印鉴是指单位在报账凭证上加盖的证明实属本单位报账支出资料的印章。报账印鉴主要包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印章、报账员印章。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区支付中心及会计人员在报账核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区支付中心对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区支付中心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二)指导和协助单位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培训和指导单位报账业务。

(三)审核、办理单位的资金收付业务,监督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开支标准、支出的核准手续等进行审核与监管。

(四)管理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对单位及其报账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规范流程。

(六)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财务分析。

(七)管理单位两年内的会计档案。

(八)及时向单位提供财务收支报表,便于单位及时作好财务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单位及其报账员在报账核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单位是会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等报账资料。

(二)编报单位用款计划申请(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

(三)编制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四)审核报账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

(五)审核原始凭证,归集、整理、粘贴和传送报账单据。

(六)管理支付凭证和银行票据,办理报账业务。

(七)清理借款和其他往来款以及实物资产。

(八)管理公积金账户,办理公务卡。

(九)及时向区支付中心提供人员调动、工资变动等信息资料。

(十)按时向区支付中心领取会计报表,财务收支明细表等财务资料。

第三章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按区财政局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银行账户,即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单位人员工资、社保,转账结算及现金收付业务,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单位工会组织,可以工会名义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只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办理应提供机构编制办、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单位法人证(事业单位提供)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任命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单位的工会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

第十六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程序。

(一)单位开立基本户或零余额账户时,应向区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详细说明本单位开户的理由,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4),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单位,由区财政局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5)。

(二)单位持区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开户银行根据单位提交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四)单位在区财政局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6)、《银行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户印鉴卡复印件(在空白处加盖公章)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必须预留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及区支付中心会计印章。

第十八条 单位不得未经区财政局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岗的,单位应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条 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变更、撤销的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报账的原始凭证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业务经办人办理本单位业务时,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关系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货物发票、车船票及款项单据等。外来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由本单位自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工资表、补助表等。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制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金额填写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凡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二)填写阿拉伯数字,金额无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第二十五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未列明具体商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公章的购物清单。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但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开,不得更改。

第二十七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以规定的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必须加盖供货商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九条 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同行人或知情人签名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 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报账,逾期不予受理。如情况特殊的,由单位出具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核实后作为报账凭证附件,方可报账。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支出,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公款接待费用报账时,应当附有被接待单位来函或来电记录、《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附件7)和发票。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报销手续。公款接待费用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章 大额资金报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大额资金是指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审批标准以上的各项资金。单位应根据以下范围确定审批金额标准,因单位工作业务需要调整审批金额标准的,需报区财政局核准同意。

(一)单位年度总支出1000万元以下的,审批金额标准为0.5万元。

(二)单位年度总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审批金额标准为1万元。

(三)单位年度总支出50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金额标准为2万元。

单位发放的职工工资、上缴社保、公积金的不属于以上范围。

第三十四条 凡属大额资金业务,必须在支出前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支出明细预算,并形成相关书面批准文件。支出明细预算应包括业务要求、实施依据、资金来源、商品或服务提供人、付款要求、时间、地点、费用测算明细等内容。凡实际支出超过预算的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重新审定。

第三十五条 大额资金报账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资金使用是否经过集体决策。

(二)大额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大额资金监管的行为。

(四)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五)达到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采购事项,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在完成大额资金业务后20天内,通过本单位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平台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支付中心应当建立大额资金报账安全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事项和程序:

对财务报账中发现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化整为零逃避资金监管、报账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异常的收款人、大额资金支出频繁报账、超过6个月未归还并可能存在财务风险的个人借款、因违规支出向区支付中心施压等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的事项或区支付中心就同类事项出具3次(含3次)以上《财务管理建议书》(附件8),单位仍未整改的,实行报告制度。

区支付中心应将日常报账中发现的问题,向区财政局报告,区财政局第一时间或按季度整理后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二)报告的基本内容:

单位、单位经办人和审核人、业务事项、时间、资金来源、收款人、结算方式、金额、会计入账凭证编号、存在的主要问题、反馈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第六章 收支报账工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 收入按以下报账流程办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非本级财政经费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经费拨款下达后,单位报账员应及时向区支付中心提供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的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区支付中心会计核算的信息需要,会计按下拨的经费性质记入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三十九条 支出按以下报账流程办理: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指标,按月或按项目向区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单位应按区财政局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进行用款。

(二)经办人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或自制原始凭证,背书签名,涉及购买实物的须有验收人背书签名,或由单位自制验收单进行验收确认(附件9(样式))。经办人根据原始凭证填写《报销支付凭证》或《差旅报销单》并在经办人栏或出差人栏签名,整理、贴粘后由参与业务人或知情人进行签名验证。

填写《报销支付凭证》或《差旅报销单》字体应工整、规范,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但只限定于“金额”、“事由说明”事项栏。

(三)经办人把整理好的原始凭证递交报账员,报账员对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和审核签章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

单位领导在审批财务开支时,在报销支付凭证上“领导审批”栏中,应明确签署“同意”意见后签名和落款日期。不得签“按规定办理”、“同意XX领导意见”、“同意XX部门意见”或只签名和日期,没有签署意见。凡单位领导不按上述规定审批的,区支付中心将视为单位不同意,会计一律以无纸质意见方式退回报销单据。

(四)单位履行完报账手续后,报账员在支付系统上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指标,按月或按项目向区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经支付中心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下达单位用款计划。

(五)报账员将报账凭证送区支付中心会计审核、区支付中心负责人复核。

(六)报账员凭审批完成的报销支付凭证在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交用款支付申请,经会计审核后,报账员打印“直接(授权)支付申请书”,并加盖单位报账预留印鉴后,凭“直接(授权)支付申请书”在支付系统上生成、打印支付凭证。

(七)会计审核无误后,在支付凭证上加盖会计印章,将支付凭证交付报账员同时收回报销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实行签领备案制度,即报账员从区支付中心领取支付凭证时必须签收。

(八)报账员持支付凭证回单位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直接到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九)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不进行支付系统操作,直接开具银行票据到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四十条 报账员提交支付申请时,要对应经济分类底级科目按资金使用性质进行提交申请,不得套取不同资金性质的项目进行用款。会计对应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进行合理性审核。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受理单位报账业务时发现单位送达的原始凭证存在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问题或年度预算支出资金不足以报账开支的不予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账凭证,会计人员应视实际情况通过填写《财务管理建议书》或《报账解释单》(附件10),经报账员签名,区支付中心负责人核实后,以区支付中以的名义反馈给单位,同时复印相关原始凭证由会计造册保存备案。单位对《财务管理建议书》或《报账解释单》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单位认为区支付中心不予报账有误的,可向区支付中心提出异议,区支付中心集体议定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区支付中心对审核无误的财务报账凭证,应及时审核、支付,不得无故推延或拒付。

第四十二条 报账员或经办人取得支付凭证或银行付款票据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发生退款业务时,会计人员或单位报账员应在接到代理银行或支付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理银行录入退款信息确认和支付系统退款回单操作。

第七章 借款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个人办理公事,应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五条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业务目录的,不办理公务借款。

第四十六条 借款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于不及时冲账或还款的单位或个人,区支付中心不再给予审批借款;单位聘用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个人不能因私借支公款。

第四十七条 单位办理借款应根据所承办事务来确定借款金额,单位办理借款时应附有开展业务的相关文件或依据。填制借款审批单时,必须明确还款日期,原则上借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如工作已完成并办理报销手续后尚有余款的应及时归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销或归还款的,借款人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延期还款,但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不按期还款又无说明原由的,区支付中心将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 逾期6个月未归还的借款,区财政局将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并责令借款人归还借款。

第四十九条 单位人员在离(退)职前尚有借款的必须结清,在个人借款未结清前,相关部门不应给予办理离(退)手续。

第五十条 借款人归还借款时,由报账员开具《报销冲还借款凭证》,并将“交报销人”联作为还款凭证交付借款人,“记账联”附随报账凭证递交区支付中心会计记账。

第五十一条 每月区支付中心会计完成记账工作后应将单位借款人员名单反馈给单位,便于单位掌握个人借款情况并及时清理借款。

第五十二条 单位要严格控制借款支出,并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十三条 借款程序按支出报账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务卡是指由金融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消费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信用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购买商品或服务使用现金的结算,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业务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专用材料费等。

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进行业务结算业务时,必须保留公务卡刷卡签购单作为报账凭证附件。

第五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可使用个人的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代替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需以现金结算的,报账时必须附有购买商品或服务单位出具的未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书面证明(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验证后作为报账凭证附件,方可报账。

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选择有银行刷卡机或能办理转账业务的商家进行购买商品或服务。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且又未出具证明的,区支付中心不予以报销。

第五十八条 单位应要求干部职工办理和使用公务卡,特别是办理公务事较为频繁的干部职工,以提高公务卡结算覆盖面。

第五十九条 公务卡的办理由单位在具备办理公务卡条件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单位与发卡行签订服务代理协议后,将服务代理协议送区支付中心备案。

第九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十条 本规范指的印章是指各单位用于财务支出在相关会计凭证或银行票据上加盖的印章。

第六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权,相互制约,确保印章正确使用和财政资金安全。

第六十二条 印章包括:单位公章、法人印章、会计私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六十三条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的全部印章,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不得由报账员保管,报账员私章、会计私章由本人自行保管。

第六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配备保险柜,不得易手管理,并经常检查,印章不使用时,必须放回保险柜中,做到人走柜锁。

第六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保管时,由单位指定临时代管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报账员不得兼管除本人印章外的印章。

第六十六条 印章如有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单位。

第六十七条 印章保管员,不得越权用印;严禁私刻、仿制印章。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按司法责任追究。

第十章 银行票据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银行票据是指银行支票、银行转账票据、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等银行办理付款的票据。

第六十九条 除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外,其他银行票据日常由单位报账员管理。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由单位报账员从区支付中心签领,如支付凭证领款人为经办人的报账员应及时递交给经办人,并办理交接手续,由经办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条 以下银行支付票据如有丢失、损毁或被盗等情况的应实行报告制度。

(一)空白银行支票向单位、开户银行报告。

(二)已盖齐银行预留印章的支票、各类银行转账票据、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等凭据应向单位、银行、区支付中心报告。

第七十一条 经办人持银行票据到银行办理支付时出现要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未能完成支付的,应及时退回区支付中心,经会计核实确定后方可重开。

第七十二条 单位银行票据应配备保险柜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完成基本存款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后,由区支付中心设置单位账套及单位报账员、资产管理员系统用户。

第七十四条 区支付中心通过“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GFMIS)平台进行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 用户密码是确认个人使用GFMIS的身份认证,仅限本人操作GFMIS时使用,用户密码禁止泄露,并要定期进行更换。

第七十六条 安装GFMIS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GFMIS操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交接,并填写《业务系统设置变更申请表》(附件11),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核准调整。

第七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规定完成账务系统个性要素增设。

第七十九条 会计对已完全履行财政支出程序的报账单据,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记账凭证,支付中心负责人对会计的业务处理进行复核,在确保科目使用、数字填列、附件张数等要素正确无误后,会计方可记账。

第八十条 单位发生固定资产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捐赠、盘盈、盘亏等涉及资产增减变动的经济事项,会计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单位提供的核查审批意见、《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单》(附件12)及相关资料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业务。

第八十一条 区支付中心每年应至少提请单位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清点,与单位共同进行账实核对。清点结果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和会计资料一起归档管理。

第八十二条 会计原则上应于当月15日前完成上月的核算工作,于当月18日前完成对账工作。对账工作包括银行存款对账;固定资产账务核对和辅助项目等支付业务核对;固定资产账务核对由会计对固定资产变更情况进行账卡核对;支付业务核对由会计打印《财政支付对账单》,与账务系统的支付业务发生额核对。

第八十三条 月(年)结后需反结账的,由会计人员提出申请,填写《财务处理延期申请表》(附件13),经区支付中心和区财政局领导同意后由账务系统信息管理员给予反结账权限。

第八十四条 除每年12月外,会计原则上应于月末终了的20个工作日内打印、整理、装订记账凭证。

第十二章 会计报告

第八十五条 会计每月(年)期末应向单位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包括预算指标累计用款支出,可用款计划额度和剩余指标。

第八十六条 会计应于当月、当季20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月报(一式两份)、季报(一式两份)的编制,于当年2月15日前完成年报(一式两份)。完成各期报告后,报送各核算单位、由单位及单位领导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基本数字表》上签章,其中一份返交回会计存档。

月报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经费支出明细表(行政单位)》、《事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专项收支明细表》。季报、年报应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并附会计报表分析与说明。

第八十七条 会计应期末对账无误后20天内进行上月(年)结。年终结余结转应统一使用系统预设的年终结账专用凭证。

第八十八条 会计应在当年年终结账后,打印、装订会计账簿,连同记账凭证、会计报告进行归档。

第八十九条 区支付中心保管最近两年的会计资料,超过两年的移交单位归案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原《海棠湾镇财务集中核算报账暂行规定》停止使用。本规范未说明或未涉及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范由海棠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名式样

   2.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基本信息表

   3.行政事业单位预留报账印鉴

   4.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5.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6.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7.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表

   8.报账需补充资料(手续)一次性告知书

   9.采购物品验收单(式样)

   10.财务管理建议书

   11.业务系统设置变更申请表

   12.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单

   13.财务处理延期申请表

   14.海棠区财务集中报账流程示意图

   15.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件1-1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