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海鲜排档经营规范的通知
海棠府〔2015〕307号
各相关单位、各商户:
《三亚市海棠区海鲜排档经营规范》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海鲜排档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特色化、品牌化海鲜排档,全面提升海棠区海鲜排档整体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国家海岸”海棠湾精品旅游城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海鲜排档,是指所有以鲜活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从事海鲜排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制定本规范参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五条 从事海鲜排档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海棠区城市发展规划及商业网点布局要求,新注册开业的经营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依法用作经营场所,严禁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严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经营场所的使用依照法律、法规如应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店面招牌字号必须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字号一致。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许可证。
(二)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包括: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01(旅游投诉热线)、12315(工商投诉热线)、12358(价格投诉热线)、88810003(海棠区指挥中心热线)、12331(食药监投诉热线)。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六条 海鲜排档经营户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门前无垃圾、污水、异味。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七条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审批,不得建设和运营。经营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废渣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污、排烟应当符合规范,不得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干扰,不得对周围环境(如沙滩、草坪、海水等)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 诚信经营
第八条 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电子秤。
第九条 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海鲜排档电子点菜系统、价格电子显示屏和POS机收银系统(以下简称“三大系统”),并及时上传。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经营信息录入、设备维护,确保“三大系统”、安保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价格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并每日如实上传菜单。
第十一条 对所销售的海鲜品进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规范填写标价签,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做到“一物一标签、一图案、一标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四联单点菜结算单,在结算时向消费者提供结算单、消费清单和发票,并在清单或发票上注明有效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点菜单最少保存6个月以上备查。
第十三条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强买强卖;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方式诱导司机、导游等带游客到海鲜排档消费;不得使销售的海鲜分量不足;不得对所销售的海鲜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低报价高结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
第十五条 不得经营国家明令制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海鲜价格应该每日更新,售价不得超过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日公布的海鲜排档海鲜品最高销售价。
第十七条 必须安装使用内外全景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交易全过程,并将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 海鲜排档经营者应遵循海鲜排档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海鲜排档星级评定,争创海鲜排档品牌化。
第六章 食品卫生
第十九条 餐厅、洗手间无异味、垃圾、污渍、污水;厨房设计应符合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并且通过审查。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严把进货关,保证海鲜进货渠道合法正规;试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制度,备查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所售海鲜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立即停止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加工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雇用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鲜排档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装修材料、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法取得消防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过消防培训,懂得“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必要消防知识,并具有紧急情况下组织旅游者疏散的知识与技能。
(一)一懂三会:懂得本场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二)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在店内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潜在严重危害或可能严重扰乱用餐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