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水果市场经营规范的通知
海棠府〔2015〕312号
各相关单位、各商户:
《三亚市海棠区水果市场经营规范》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水果市场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净化水果市场,营造诚信、守法、文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海棠区旅游市场消费形象,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水果市场是指从事水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范试用范围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从事水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农贸市场、水果专业市场批发店或摊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制定本规范参照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五条 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海棠区城市发展规划及商业网点布局要求。
第六条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依法用作经营场所,严禁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严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经营场所的使用依照法律、法规如应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店面招牌字号必须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字号一致。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包括: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01(市旅游投诉热线)、12315(工商投诉热线)、88810003(海棠区指挥中心热线)、12358(价格投诉热线)。
(三)水果品名、图像对照图。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九条 水果店经营户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内容,经营场所必须无异味,垃圾、污渍,符合公共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章 食品卫生
第十条 经营场所应与生活区应完全分离,并符合食品安全环境条件的相关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商品检验制度,销售的水果必须建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
第五章 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电子秤。
第十二条 所有销售的水果必须使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标价签必须标明与实物相符的品名(水果名称)、单位和价格,水果名称要统一标注有农业部门认证的水果学名。
第十三条 经营水果要分类摆放,不同种类但外形颜色相似的水果不能放在一起销售,不得伪造产地,以免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实行“裸称”制度。经营者销售水果时(含整箱销售的水果),一律以水果净重量进行结算。整箱打包的水果,要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明水果名称、净重量,价格、经营者的姓名、店名、地址以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给消费者提供销售水果的销售凭证,票据要有经营者的签名和盖章。票据必须至少保留三个月备查。
第十六条 在销售水果时,经营者必须如实介绍水果的基本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七条 严禁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商业贿赂、强迫消费者购物等行为;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
第十八条 必须安装使用内外全景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交易全过程,并将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水果店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装修材料、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法取得消防许可证。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过消防培训,懂得“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必要消防知识,并具有紧急情况下组织旅游者疏散的知识与技能。
(一)一懂三会:懂得本场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二)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措施完善,必须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