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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旅游购物点经营规范的通知

2015/10/24 1.8w 阅读 243 点赞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旅游购物点经营规范的通知

海棠府〔2015〕306号

各相关单位、各商户:

《三亚市海棠区旅游购物点经营规范》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旅游购物点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棠区旅游购物场所(点)的监督管理,提高旅游购物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旅游购物点是指专门为旅游者购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购物场所,包括综合性旅游购物商场、特色旅游购物点和旅游商品专卖店(点)。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旅游购物点。

第四条 制定本规范参照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五条 旅游购物点选址所应当符合海棠区城市发展规划及商业网点布局要求,必须以企业的形式申请注册登记,证照齐全。

第六条 严禁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严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依法用作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使用依照法律、法规如应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使用的店堂招牌等名称必须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

(二)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01(市旅游投诉热线)、12315(工商投诉热线)、12358(价格投诉热线)、88810003(海棠区指挥中心热线)。

第三章 诚信经营

第九条 必须以商场或超市的模式经营,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包厢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商品推介活动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第十条 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质量有保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每一件商品必须挂贴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价格、计量单位、产地(加工地)、生产(销售)单位简称或标识、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产品标准、产品编号及质量合格证明等;销售的食品质量要有时间保证,包装说明书上应附有明确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书等,严禁销售过期食品。

第十一条 销售的贵重商品必须经过产品质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上架销售(贵重商品包括: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饰品)。贵重商品的价格超过3000元的必须出具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购物点按照财务制度要求配备相关财务人员,建立财务账册,及时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依法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购物点必须建立商品检验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建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

第十四条 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商业贿赂、强迫旅游者购物等行为。

第十五条 购物点向当地市民、自助旅游者、旅游团队开放经营,尊重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限制散客或旅游团队购物。

第十六条 购物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必须安装内外全景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覆盖旅游者购物消费全过程,视频监控信息记录至少保存三个月,并设置告示牌告知购物者。

第十八条 服务流程、工作标准、岗位责任制、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售出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 必须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保持与辖区工商所和投诉举报平台对接,履行消费维权法定义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购物点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装修材料、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法取得消防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通道,通道设计合理,安全出口标识应设在醒目的位置,清晰易辨;必须设置足够的引导标识牌;内外场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及中英文对照的《旅游者须知》。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过消防培训,懂得“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必要消防知识,并具有紧急情况下组织旅游者疏散的知识与技能。

(一)一懂三会:懂得本场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二)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必要时配备安保人员,以维护秩序和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安全措施完善,必须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内容,及时清理场内外垃圾,防止垃圾杂物堆积,污染环境;污水必须能够纳入当地的排污系统或自我净化处理,有序排放。

第二十六条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完善的卫生消毒设施与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卫生设施和设备完好无损,做到无蚊蝇、无污染、无异味。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购物点加强环境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