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立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海棠府〔2016〕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群众基本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使我区居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创业帮扶,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立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立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海棠区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以促进农民就业创业作为我区民生工作重点,通过岗位开发、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目标任务,现就关于建立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根据中央、省、市出台的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补贴办法、自主创业奖励等具体扶持政策,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
二、制定各种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并抓好落实
(一)用人单位招录困难人员奖励。与海棠区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起)
(二)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奖励。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奖励(企业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起适用此政策)。海棠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含3人)海棠区户籍劳动力实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如下奖励:每带动海棠区户籍员工3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带动海棠区户籍员工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四类人员自主创业已享受本款规定的奖励补贴,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补贴。
(三)就业个人交通补贴。海棠区户籍人员再就业(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交通补贴每人每月210元(即每人每日交通补贴10元×21天=210元),按参加社保满3个月后开始发放,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就业单位奖励。在海棠区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的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录用海棠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给予促进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招收15-29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万元,招收30-59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2万元。全年招用海棠区居民达60-99人以上并稳定就业一年的,授予“海棠区居民就业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3万元;全年招用海棠区居民达10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一年的,授予“海棠区居民就业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5万元。(已申请享受第一款补贴的录用人员不纳入本款录用奖励人员范围)
(五)职业介绍补贴。充分发挥我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社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区人社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经费补贴。凡免费推荐介绍海棠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省市政策由区人社局协助职业中介机构向市人社局申请配套补贴标准,成功推荐200元/人。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成功推荐奖励300元/人。
三、积极开展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以及日常招聘活动,为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牵线搭桥,重点满足湾区酒店企业的用工需求。二是对年龄高、学历低的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各类专场招聘会,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开展在我区毕业报到的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组织用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岗位对接洽谈,搭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桥梁。
四、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增强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
(一)增加技能培训补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对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人员,在就业专项资金规定的技能、创业培训补贴15元/人的基础上每人再配套给予15元。
(二)拓宽培训科目。做好富余劳动力人员的就业培训需求的收集工作,重点打造园林绿化班、汽车修理班、驾驶挖掘机班、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救生员等培训班品牌,达到培训促进就业的目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人社局负责协调推动海棠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就业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人社局要具体负责各项就业补贴及奖励经费的申报,区财政局要落实被创业就业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按时足额拨付各项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报道。区委宣传部要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宣传手段,改进宣传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组织、落实、宣传等工作。
六、本意见自印发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及《关于建立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海棠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扶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与海棠区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与海棠区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申请奖励补贴时需向海棠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加挂创业就业培训中心)申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促进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2.享受奖励补贴人员名单;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6.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关于首次自主创业奖励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海棠区户籍的首次自主创业四类人员3年以内且企业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后。
(二)申报条件。海棠区首次自主创业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3名(含3名)以上海棠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
(三)奖励标准。每带动就业3人(海棠区户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海棠区首次自主创业四类人员向海棠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加挂创业就业培训中心)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促进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5.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五)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自主创业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下拨。首次自主创业奖励受理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关于就业个人交通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海棠区户籍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10元(即每人每日交通补贴10元×21天=210元),按参保月份数发放,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向海棠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加挂创业就业培训中心)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参加社保清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用人单位或者就业人员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五)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对就业个人交通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下拨。就业个人交通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3个月发放一次。
四、关于就业单位奖励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在海棠区依法注册登记经营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上述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录用海棠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给予促进就业奖励。
(三)奖励标准。招收15-29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万元,招收30-59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2万元。全年招用海棠区居民达60-99人并稳定就业一年的,授予“海棠区居民就业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3万元;全年招用海棠区居民达10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一年的,授予“海棠区居民就业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5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项目持有者向海棠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及身份证明(海棠区户籍);
3.录用人员参加社保清单(满1年)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工资发放明细账单(雇用满1年人员)。
(五)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就业单位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下拨。就业单位奖励受理采用年底申报、一次性发放形式,对第二年申报时招收的人员必须是新增人员,老员工不得计入。
五、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为提供海棠区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即与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报条件。凡经其介绍上述人员成功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1个月,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职业中介机构。
(三)奖励标准。免费推荐海棠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上岗,按省市政策配套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每成功推荐1人,奖励200元。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每成功推荐1人,奖励300元。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经其办理上述人员(海棠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成功就业),并履行合同满1个月请于10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要求提交《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再年检有效期限内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介绍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
3.接受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签名原件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发放1个月的工资凭证或工资签收证明
8.缴纳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六、监督管理和其他
(一)人社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社局严格按政策规定开展就业创业扶持奖励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要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完善基础管理,将就业创业奖励实施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奖励的审核,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就业创业奖励开展绩效评估,确保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