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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食品外卖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25 1.5w 阅读 198 点赞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食品外卖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棠府〔2016〕253号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海棠区食品外卖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海棠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食品外卖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食品外卖行业经营行为,加强外卖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外卖经营的经营者,以及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卖食品,是指包含但不限于盒饭、快餐、卤菜和水果等即食食品。所称食品外卖经营,是指通过电话、互联网从事食品订餐、送餐和销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食品外卖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食品外卖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食品外卖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行业经营行政许可,食品外卖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

第七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自行设立的网站及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外卖经营。

第八条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 网络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第十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卖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外卖。

第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外卖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标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外卖食品信息发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食品的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二)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在食品信息发布时予以说明和提示;

(三)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十四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

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等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

第十七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八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消费者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第二十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案件查办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食品外卖经营者在未经酒店等涉旅经营场所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入酒店等涉旅经营场所发放食品外卖小卡片、小广告。

第二节食品外卖订餐、送餐服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外卖订餐、送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或提示外送范围和预计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安全送达。

第二十三条 从事外卖订餐、送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外卖订餐、送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配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外卖订餐、送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第二十六条 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七条 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统一标识制式工作服。

第二十八条 海棠区辖区内的旅游企业应允许网络食品外卖进入各自经营区域。送餐人员进入高端酒店等涉旅经营场所时,应服从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得阻碍交通、破坏卫生、扰乱秩序。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棠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海棠湾工商所、三亚市地税局海棠湾税务分局和海棠区旅游文体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辖区食品外卖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食品外卖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食品外卖经营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食品外卖经营行为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食品外卖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关闭网站的,可以依法移送网站许可或者备案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团购形式开展食品外卖经营活动的团购网站提供者和团购食品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