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科工信字〔20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021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按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0〕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等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
第三条 本市开展平台认定工作,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平台培育、服务、管理体系。各平台针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做好积累和储备,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为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增添新动能。
第四条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全市平台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平台的认定、考核和省级平台推荐等工作。
各区政府、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发挥区域和产业优势,鼓励支持省级、市级平台的建设。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一)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正常运行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三)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四)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并已有在孵企业资金使用案例。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科技型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七)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7家以上。
第六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或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7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一)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正常运行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三年以上租赁期限;
(三)具备职业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数不低于5家;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六)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九条 市级星创天地认定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7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四)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2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十条 属于国家、省、市部署建设的重要平台,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级平台认定程序:
(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按照平台认定标准和所需资料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二)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按程序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平台,认定为三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
第十二条 市级平台考核程序:
(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平台的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适时发布考核通知,各平台运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材料;
(二)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给予平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定档。
第十三条 市级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程序可推荐申报省级对应平台;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市级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材料或年度考核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等行为;
(二)连续两年度考核定档为“不合格”的;
(三)拒不配合参加省、市平台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的。
市级平台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将其纳入三亚市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平台应自觉接受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及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 市级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报告。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在30日内作出是否保留其市级平台资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经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自动纳入三亚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管理范围,并自觉接受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