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关于印发
三亚中央商务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商管字〔2021〕68号
管理局各处室、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国际游艇交易有限公司、各园区企业:
为规范三亚中央商务区临时建设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园区项目建设,《三亚中央商务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中央商务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中央商务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临时建设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园区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因临时需要而建造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管理原则】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生态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扶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及关乎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临时建设的审批。
第五条 【许可要求】在园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申请人应当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放、验线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第六条 【申报材料】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时,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临时建设工程审批申请表1份(必要);
(二)申请书1份(项目背景说明)(必要);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核查及复印件留档1份)(必要);
(四)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必要);
(五)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土地来源手续1份(必要);
(六)规划图纸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多规合一图、权属示意图等图纸资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必要);
(七)建设图纸(各两份):1.临建工程位置平面图、2.临建工程立体效果图(彩色)、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图(需经有资质单位审图;施工图每一页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师资质章及申请单位公章,装订成A4大小)(必要);
(八)数字化地形图(海南坐标系纸质图2份;海南坐标系电子版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电子版刻入光盘),须在图上标明临时建设工程所在位置及拐点坐标(必要);
(九)临时建设拆除计划及承诺书1份(必要);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非必要)。
第七条 【审批时限】临时建设申请人在海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自受理申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则默认审批通过。
第八条 【建设用途】临时建设仅限于以下使用性质:
(一)经审批许可的在建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地质勘察建设的临时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
(二)出让取得的经营性用地上建设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临时性用房;
(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临时用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九条 【约束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现状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核心功能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五)影响现状道路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六)占用现状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建设标准】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数。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设高度不得超过8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
(二)临时建设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得超出1500平方米;
(三)临时建设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四)临时建设不得建设地下室。
第十一条 【许可内容】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高度、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
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规模建设。
第十二条 【验收备案】临时建设的验收,由申请人组织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采取审核测绘资料与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报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备案。临时建设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临时建设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书面承诺该临时建设已严格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其质量和功能能够满足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并承担失信行为的相应后果。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对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批后核查,对虚假承诺投入使用的、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临时建设分别予以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处置。
第十三条 【禁止性规范】临时建设禁止以下行为:
(一)改变批准使用性质;
(二)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使用期限;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使用期限】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从制证之日起计算)。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审批。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拆除】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申请人承担。因实施城乡规划或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逾期不拆除的,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移交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临时建设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将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特别机制】园区试行“临时用地许可”、“临时占用绿地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极简审批改革,需办理以上许可的临时建设,申请人可直接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园区内临时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程序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同步申报办理排水排污报批事宜;应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等报批事宜,并将施工接驳方案及办理结果报送管理局存档。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用于紧急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