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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21 1.6w 阅读 64 点赞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科工信字〔2021〕329号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021年7月15日

三亚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髙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亚市科普场馆是指市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

第三条 市专业科技馆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普及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馆。

市科普基地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场所。

第二章 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四条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作为本市科普场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科普场馆的具体认定和服务、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市市级科普场馆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市级科普场馆的认定和考核;

(三)负责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四)负责本市辖区内省级和市级科普场馆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科普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各级科普大赛,为参赛团队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三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市级科普场馆的机构,应为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或中央驻琼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3.专业特色突出,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其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场地自有或具有10年以上租用合同且权属明确。

6.市级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或科普展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配备有相应的办公等场地;

7.市级科普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验收。

8.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备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配备与规模相当的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9.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10.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经费能满足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

11.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在“科技活动月”、“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六一”等期间对青少年参观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12.积极配合三亚市政府及市科技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场以上有组织、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三亚市专业科技馆认定申请书》或《三亚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科普场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验收证明;

(三)单位法人、财务、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经费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从事科普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场馆讲解词;

(五)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相关的科普管理制度;

(六)对外免费开展科普活动的图片、影像、文字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四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与考核

第八条 三亚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

(一)市级科普场馆每年认定一次,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市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和相关要求。

(二)申报机构根据认定通知要求,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认定为三亚市市级科普场馆。

第九条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十条 市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普场馆资格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市级科普场馆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嫌违法、违纪的,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市级科普场馆职责

第十三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自觉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接受市政府及市科技管理部门交办的科普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等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专业科普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地、设施建设和更新,加强科普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和影响力。

第六章 扶持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认定省级科普场馆、市级科普场馆和相应年度考核结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普场馆一定资金奖励,相关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配合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资料;不按要求进行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八条 市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对于不在期限内报告变更事项的直接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或已停止运营的市级科普场馆,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上一年度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市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