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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21 5.0k 阅读 335 点赞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商管字〔2021〕146号

管理局各处室、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国际游艇交易有限公司、园区各企业:

《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2021年4月27日第10次局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亚中央商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三亚中央商务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投资建设处负责园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局可以采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管理局也可以邀请有技术能力的社会力量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管理局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

第六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工法的开发与创新,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且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六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备案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诚信档案手册》;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管理局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规模、类别和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取得以函代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勘察、设计文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落实终身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四)履行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检测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出勤率、到岗履职情况等进行检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发现的质量问题,落实闭环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建设单位应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取样、见证、送检管理,确保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六)严格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0天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预售或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结合工程规模、楼层、户型等,按照一定的比例,邀请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分户验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试运营,否则,建设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八)强化信用管理。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建设单位和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及时归集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方面的信息。对建设单位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鼓励先进,通报落后。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及保修处理过程中涉及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按照《建设单位诚信评价标准》及附表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建立守信激励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在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准确。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深基坑、高边坡岩土工程的设计及其相应的监测单位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并对其相应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建筑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和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对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常见问题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审查或者验收意见,不得由他人代替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或者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二维码见证取样和送检;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应及时对海南省检测平台上传的不合格报告进行闭合处理,未经检测或者不合格报告未经闭合处理的,不得使用及转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向园区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管理局,在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和管理局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调查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四)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停止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

(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3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管理局。

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管理局将违法行为向市住建局进行报送,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企业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企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日通知管理局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局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局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园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