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商管字〔2021〕138号
管理局各处室、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国际游艇交易有限公司、园区各企业:
《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第15期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中央商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范围内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9〕165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行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现结合园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联合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三亚市人防验收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所共同实施的“一窗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窗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三、组织管理
管理局牵头三亚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验收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联合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三亚市人防、国家安全局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三亚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联合验收工作(附件1)。
四、联合验收主管部门
管理局、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市人防办、国家安全局等验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一)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要依据《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对各自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做进一步的细化,由管理局牵头制定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附件2),确认联合验收材料,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三)各验收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指导业主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各类检测及相关验收,并积极做好联合验收前有关指导工作。
五、联合验收事项及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项。
联合验收前须完成的其他验收事项有:(1)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供水工程验收、排水及污水设施验收;(2)抗震设防验收;(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4)通信工程配套验收;(5)供电工程配套验收;(6)燃气工程配套验收;(7)节能验收;(8)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
六、联合验收条件
确认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后,可通过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联合验收受理通知: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内容,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已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七)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已验收合格。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七、联合验收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进行联合验收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含材料PDF格式电子版)如下: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各专业验收事项提交的材料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
(三)提交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业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在申请经竣工联合验收时需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
八、联合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管理局申请预验收服务,由管理局联合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三亚市人防、国安主管部门在园区范围内自行开展预验收。
具体联合验收流程如下:
(一)申请验收,一窗进件。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表》,并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管理局提供验前指导。
(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工程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出具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管理局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的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管理局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管理局应在联合验收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确定联合验收时间后,参与联合(现场)验收的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现场验收的,应当根据时限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时间自行前往。
(三)出具意见,一窗出件。管理局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专项验收意见表》),出具专项验收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
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管理局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针对不通过的验收事项,管理局主动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表》,复验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项目,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意见表》”),并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表》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联合验收若涉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国家安全项目验收的,在“一窗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窗出件”原则下由管理局负责协调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三亚市人防、国安主管部门在相应时限内出具相关意见或办理相关事项。
九、监督管理
管理局在联合验收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联合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局在其权限范围内或提请其他有权部门采取相应监督管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管理局依据本办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办法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21年7月24日开始施行。
附件:1.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4.专项验收意见表
5.联合验收意见表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
7.竣工验收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