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金规〔2021〕1号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三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防范信用风险,营造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征信系统是整理存储农户信用信息数据,提供农户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查询服务的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常住在三亚辖区内,户籍地在本地行政村村委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金融机构是指面向“三农”、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农户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负责农户征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信用信息包括农户户籍信息、家庭收支信息、家庭财产信息、生产资料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参考信息(守法履约信息、信用履约信息、家庭参保信息、荣誉评价信息和运输工具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七条 禁止采集农户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不得采集农户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信息,但经明确告知农户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包括非现场采集和现场采集。
(一)农户信用信息的非现场采集。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城郊法院、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社保中心、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委、各保险公司等涉及农户信用信息的有关单位,按照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报送上年度的农户信用信息。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要求,于每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报送上月的农户信贷信息。
(二)农户信用信息的现场采集。涉农金融机构按照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要求,可在涉农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或者农户所在村委会、农户家中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现场采集工作,并按月整理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
第九条 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农户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并录入农户征信系统。
第三章 信息查询、应用和共享
第十条 农户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申请查询农户征信系统的本人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涉农金融机构办理下列业务时,可向农户征信系统查询农户信用报告与评级信息。
(一)审核农户贷款申请;
(二)审核农户作为贷款担保人;
(三)农户贷款贷后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外,涉农金融机构查询农户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三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农户信用报告查询的内部授权和查询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可以共享运用。
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涉及农户管理职能时,在征得农户本人允许情况下,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查询其信用信息,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对职能部门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农户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或涉农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农户书面异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农户异议申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根据农户提供的异议申请,分别向相关信息提供主体进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提供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实结果。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核实确认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提供主体的书面更正说明,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如异议信息是由于农户征信系统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农户征信系统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应当接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书面答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查询的信息外,未经农户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农户本人的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和使用农户个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农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查询登记制度,明确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农户信用报告,不得将农户信用报告用于其他不当用途,信息查询用户需报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备案。涉农金融机构在信息查询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农户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报告查询检查结果。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应当定期核查涉农金融农户征信系统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涉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农户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涉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按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和三亚市金融发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