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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29 7.5k 阅读 473 点赞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棠府〔2018〕186号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海棠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交安局、海洋渔业水务局、城市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水利(水务)、园林等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若市级未下放招投标管理权限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市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妥善处理本区域权限范围内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在本区辖区内从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赔偿、垫资或以非关键性相关专业为理由,要求直接发包。

第五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招标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方可招标。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招标组织机构的确定;

(二)送审草拟的招标文件等资料,完成招标申请备案;

(三)安排招投标日程,完成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资料上传及审核工作;

(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六)投标人投标报名,编制投标文件;

(七)投标人投标;

(八)开标、评标;

(九)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三亚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八条 在区行政区域内,按权限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一般应当按照资格后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建设工程,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

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技术要求复杂的政府投资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资格后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格后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应当同时发出完整的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日历天,拦标价发出的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5天。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易于识别的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客观、合理地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方面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后审审查条件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对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三)对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后审审查条件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对工程项目同类业绩项目数量提出过高要求的;

(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在同一标段投标。

第十九条 资格后审的评审工作,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时,不得增设未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审查条件。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并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格后审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一)投标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二)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三)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未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被有关部门予以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经查证属实的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七)有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的情形的。

(八)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第二十二条 资格后审活动中各参与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区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1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3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但不能制定生产供应者或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三十条 招标人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相关文件,在项目资金已落实,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项目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评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三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非政府投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代表和在三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大于(含)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大于(含)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以及应用BIM技术的施工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控制价小于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招标控制价小于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五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二)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1.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2.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3.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

(三)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1.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2.技术措施评审;

3.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第四十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应当由有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经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者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控制价(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第一、二、三候选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六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招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者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纳税、承接工程获奖、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四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各方权益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

(五)其他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期间发现企业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信用平台将不提供该企业的投标信息直至整改结束。

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投标人资格审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变更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招标人有证据证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有证据证明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或者承接项目。

第五十二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限价编制企业和限价编制专业人员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材料供应商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造价信息。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五十六条 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条款与国家、海南省、三亚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矛盾或欠缺的,按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内容执行;区各村(居)委会涉及招标投标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