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0年3月,《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公布实施后,我市相继印发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0〕90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的通知》(三府〔2010〕17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12〕8号)等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以上文件进行征收减免。征收文件出台至今最长时间已有10年,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职能机构都已进行改革,征收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现有的改革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文件进行重新修订。
二、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起草主要依据《政府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海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省《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等法律法规。
三、相关主要条款解读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便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在本办法第四条中,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部门明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
(二)建设单位缴费的义务和责任。在本办法的第三条、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纳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执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条件。在本办法的第五、第六条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条件主要按免征和降低标准进行划定。符合免征的条件主要为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住宅及非盈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军队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等。符合降低标准征收的条件主要为具有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非盈利性项目、工业项目(厂房、仓储及厂区内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超过85平方米部分的面积(包括超出部分的公摊面积)。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程序。在本办法的第十二条中,明确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