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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1/11/16 4.0k 阅读 251 点赞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10〕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三亚市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目的意义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3.3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的5.95%,其中:智力残疾0.3万人,占7.09%;精神残疾0.2万人,占5.87%;多重残疾0.8万人,占22.27%。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共计1.3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5.2%。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市残疾人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残疾人生存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还很突出,而且长期以来没得到有效解决,已成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短板”。由于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程度很低,造成他们长期处于封闭和贫困状态,甚至时有恶性事故发生,给家庭带来沉重精神和经济负担,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推进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工作。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是残疾人中最困难的群体,通过一些特殊的方式和政策措施帮助这类残疾人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满足他们的特殊保障需求,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让他们与健全人共同融入和谐社会建设之中,共享和谐社会建设和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和残联义不容辞的责任。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建立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将托养与生活技能培训、职业康复与教育、就业训练和简单劳动有机结合,提供多方面的公益服务和特殊保障,是解决这类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减轻和解决这类残疾人家庭负担与后顾之忧,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

二、指导原则

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务必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局,摆上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公益性托养服务工作。

(二)公益性质,科学定位。托养服务工作要以解决残疾人困难为己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以托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疗、娱乐、就业训练为一体,与就业相结合的功能定位,形成特色。

(三)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挥各地的优势,突出各地的特色。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逐步形成托养服务体系。

(四)规范名称。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三、机构性质

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施、业务格局要区别于残联康复中心、卫生部门的精神病院及民政部门的福利院,是具有安置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是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集托养、康复、教育服务、庇护工场为一体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并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非企业单位。

四、主要形式

(一)残联自办。市、区镇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但场地较小,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可办庇护工场或工疗站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建立农疗站(所),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二)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不背包袱,不承担无限责任,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以提供场地、部分投资等方式,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等建农疗站。

(三)民办公助。对资金量需求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四)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五)居家安养。以社区(村)为单位,有组织地对不方便离开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生活服务。

(六)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通过购买公益岗位形式,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五、政策措施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各种税费减免等优惠待遇。各级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托养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解决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充分调动民办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二)托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各级残联现有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与有关部门合办的合作单位人员编制可共用;可以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按照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则从就业困难人员中选聘,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动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等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三)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式解决。具体筹集方式:一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一部分;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三是收取托养对象交纳的费用。

(四)劳动产品引进与扶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提供康复劳动生产。托养服务机构要主动引进适合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的简单劳动产品项目,加强对劳动产品的质量管理,利用产品项目优势,打造康复劳动项目品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规划、政策、组织、机构、场地、对象、资金、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二)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各级残联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地托养服务对象底数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

(三)加强协调,明确职责。残联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抓好试点,逐步推广。残联要加强对重点机构的筹备、建设、运行等不同阶段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总结不同模式的经验,适时推广。

(五)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各地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委托服务协议制度、托养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托养服务守则、日常工作纪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家属联系制度等完整的规章制度,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三亚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三亚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减轻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琼发200913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残字200968号)要求,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计划用七年时间(2009-2015年)建立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基本满足全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分年度任务进行实施,2009年在现有的三亚安宁医院内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并设立三亚市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和三亚市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两个机构,增加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项目,为他们提供基本保障。首批寄宿型托养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各30名及日托型托养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各10名;居家安养残疾人30名。逐步建立起服务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融托养、康复、教育、就业培训为一体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体系。

二、托养服务对象

凡是具有三亚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在业的智力、精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为托养服务实施对象。下列对象应予以优先考虑:

一、二级智力、精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一户多残”贫困户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人;

学龄且又不能够进入普通学校的自闭症脑瘫儿童少年。

三、托养方式

根据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以及各托养服务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养服务方式:

――日托型。提供日托型服务的残疾人,日间来机构,晚上回家,日托型服务机构立足于社区或街道,有组织地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主要接纳本社区内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照顾有困难的重度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为他们开展康复训练、文化娱乐及日间看护等服务。目的是促进残疾人与社会融合,同时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寄宿型。寄宿型服务是提供全日制的监护、养护和生活照料。主要是开展对残疾人的长期托养服务,彻底解决残疾人的后顾之忧。

――“居家安养”型。为重度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家庭生活照料。家庭仍是现时期重度残疾人托养的主要载体。主要是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使他们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相应服务。具体包括:家政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清洁居室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简单的康复、疾病护理等;精神慰藉服务,为残疾人学习、文化娱乐等提供服务。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序及其家属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纳入低保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区镇残联。

(三)区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市残联收到区镇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区镇;由区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市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五、机构认定与建设标准

(一)机构认定

托养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可按集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也可按中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它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认定。

(二)建设标准

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服务场所相对固定,机构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或机构承租房、场地的协议约定在两年以上;机构场地、房屋要足够开展运营服务,以服务残疾人的数量计算,房屋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到8平方米;机构要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自建食堂,且卫生条件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机构分别设有医教、文体、康复、劳作和体育等场所;机构有医教、文体、康复、劳动、休息所需的基本设备或设施。

六、服务标准

对纳入寄宿型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托型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寄宿型托养及日托型托养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行“居家安养”型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七、资金来源及扶持政策

(一)资金来源

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包括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机构自筹、适当收费和庇护工场收入等。

托(安)养服务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费和护理费组成,托(安)养服务补助标准为:寄宿:每人每月不高于1000元;日托: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居家安养: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对采取寄宿和日托方式托养的,市政府按托(安)养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的60%补助给托养服务机构,对采取居家安养方式的,市政府按托(安)养经费补助标准60%补助给个人。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托养机构对被托(安)养人的收费标准,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扶持政策

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机构条件的,并与市残联签订1年以上托养服务合同,同时托养残疾人达1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对社区(村)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该资金由市政府负担。

八、托养服务人员的配备
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按托养对象15比例配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用工资格,经审批通过后,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工作职责
(一)托养服务机构与送托人的职责
送托人:负责向托养服务机构出具被托养人的身体状况证明;负责被托养人的接送工作;负责被托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用。
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被托养人的生活照料、技能训练、康复治疗;负责被托养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被托养人生活环境卫生整洁;负责与送托人及残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被托养人的各种问题。
(二)部门职责
市残联负责组织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建立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托(安)服务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托(安)养政府补贴部分经费及其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托养机构进行公益性岗位用工资格审核,按照政策规定拨付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市卫生局提供卫生诊疗和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卫生教育。

十、监督管理

区镇残联要及时报送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各区镇残联应于每年72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海南省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情况汇总表》,每年7月底前汇总上报市残联。每季(年)末,各区镇残联应将本季(年)度《海南省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上报市残联。各区镇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实际完成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机构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进度和质量,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海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审批表

2、海南省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3海南省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

4海南省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展表

5海南省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