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任务的落实为重点,全面衡量,注重实效,奖惩并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应遵循:
(一)镇政府、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内应由其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原则。镇政府、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确保所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必须管安全原则。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防止事故发生。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原则。镇(区)、部门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原则。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确保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镇(区)、各部门对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要进行联合打击、共同治理。
(六)激励约束原则。各镇(区)、各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和控制指标突破情况考核两大部分: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内容。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省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控制总指标,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解给各镇(区)、各部门的控制指标数量,报市安委会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国家、省、市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及完成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七)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十)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改造等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调整,其它需要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和市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建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委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每年7月10日前,被考核单位要将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考核领导小组于7月20日前进行抽查。
第九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根据考核《细则》汇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实施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综合评定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60分,控制指标为40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以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表彰奖励项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