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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2/05/28 1.4w 阅读 499 点赞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细化和明确我市部分特殊情况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1〕90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10年4月13日前,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1〕90号)颁布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超出《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规定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2010年4月13日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10年4月13日(我市新配套费标准印发执行的时间,即三府办〔2010〕90号文件执行时间)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经相关部门处罚,现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110元/缴纳配套费。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缴清并办完相关手续,以后的按220元/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4月13日后完工并投入使用并经相关部门处罚或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现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按22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2010年4月13日之前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调整规划增加建筑面积,并完工投入使用,经相关部门就违章扩建面积进行处罚,规划部门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意见的项目,现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其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按11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2010年4月13日之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取得规划许可(或规划意见书),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调整规划增加建筑面积,并经相关部门就违章扩建面积进行处罚,规划部门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意见的项目,现申请施工许可,其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按22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根据《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5范围;如果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套内面积超过85的部分,一律换算成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按110元/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