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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01/24 1.5w 阅读 186 点赞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1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一票否决权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行使。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委会有权对符合安全生产否决条件的任何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也可建议下级安委会进行否决,下级安委会否决不当的,市安委会有权进行纠正。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否决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单位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评先进、受表彰奖励、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的资格。

第七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否决机关根据被否决对象整改情况决定。

第八条 市安委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按市政府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

(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五)对事故的查处及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监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八)本单位直接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发生一次10人以上职业中毒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所管辖的区域、系统、行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对虽然没有突破事故控制指标,但连续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工作滞后,安全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力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市安委会对其实行黄牌警告,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于次年一月底前对前一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完毕后,结合本规定否决条件提出予以一票否决名单,报市安委会审定。

对符合本规定的否决条件,不需要通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即可确认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可随时提出一票否决名单,报市安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向市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市安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研究决定予以一票否决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否决对象、否决原因、否决期限。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力资源等部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纳入审核内容。

第十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已构成失职,或连续两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由市安委会核准后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应该予以一票否决,但却未否决的,市安委会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否决内容。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并适时向做出否决决定的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对经验收整改合格的单位,从否决决定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应在满一年之后取消一票否决;超过一年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取消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规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骗取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

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