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规划阶段)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精神,自《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9〕214号)印发之日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规划阶段)。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施工图审图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审图。
四、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节能分部工程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节能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对节能分部工程的监理。
六、为加强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管,将不定期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民用建筑节能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