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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3/10 1.3w 阅读 485 点赞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商管字〔2020〕35号

管理局各部门,园区各建设单位:

《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已经管理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9〕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三亚中央商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 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本方案。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适用范围,即三亚中央商务区控规区域内。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后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等;

(三)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四)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含有告知全部内容的办理服务指南手册;通过海南省统一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按照平台材料清单获取告知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愿意对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内容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已提交的办理要件符合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单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书或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方案所称行政审批部门为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审批服务部。由审批服务部负责牵头管理局规划建设部门和投资发展部门等开展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相关工作,研究确定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制作相应的操作规程、告知承诺书及示范文本,按实际办理情况对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实际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确系存在较大风险的,应予以取消。

第十条 由申请人自由选择是否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承诺,如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审批服务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审批服务部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事中监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存在虚假情况的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一次性提出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完成时限,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同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具体事中监管事项清单由审批服务部依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

第十一条 在审批服务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规划建设部负责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建设情况,视实际情况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同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具体事后监管事项清单由规划建设部制定。

第十二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投资发展部负责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或未真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适时纳入信用中国(三亚)平台,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通过信息共享,供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解释。

附件1-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