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8月3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1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相关事项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及重新修订原因?
答:三亚市被列为全国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城市之一。为尽快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办法》。
2016年3月21日市政府曾印发《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三府〔2016〕47号,已废止),有序开展我市“禁现”工作。但根据2017年4月1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明确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导致未修订前《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不符。同时2019年三亚市机关单位机构改革,各单位有关“禁现”工作职能划转,未修订前《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中各单位工作权责与机构改革后单位权责不符。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138件继续有效的(含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办〔2019〕7号)文件要求,须重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什么是预拌砂浆?
答: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二)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
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具体见《办法》中第二条。
三、哪些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答:三亚市内除了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紧急抢险救灾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道路不畅、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的工程等,其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不含农宅)需要使用砂浆的,应使用预拌砂浆。而针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也明确了主管单位和处罚办法。具体见《办法》中第十四条、十五条、二十条。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如何保证质量?
答: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生产预拌砂浆使用的原材料实行登记管理,包括产地、名称、规格和有效的检测报告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推进绿色环保生产,不能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普通预拌砂浆产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预拌砂浆产品。具体参见《办法》中第八条、第九条。
《办法》自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