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三亚市海棠区域的海榆东线南段、海榆东线北段管廊已经建成、投入运营共计12.7公里。根据现有管廊建设及规划规模有必要尽快出台该《管理办法》,明确各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以健全管廊管理机制,在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管线单位入廊、交费等工作上都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维护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共五章三十条。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综合管廊及管线的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交通信号、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检测系统等。
(二)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管廊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管理的综合协调,以及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管廊管理部门做好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三)落实有偿使用原则
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入廊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线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产权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参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指导意见执行,日常维护费缴费标准及缴付方式由管廊运营单位与管廊使用单位协商确定。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等。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供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标识、监控与报警、智能管理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