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改革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当前,三亚正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攻坚期、高质量发展关键期,拼经济、稳增长、优环境、惠企业成为改革核心任务。随着社会对政府服务效能要求的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链条长、环节多、前置条件繁琐、历史遗留项目处置难、服务精准度不足等堵点难点问题,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亚市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改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目标任务
《若干规定》的出台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稳定企业发展预期,以一流营商环境赋能高质量发展,为加快自贸港建设、实现“拼经济、稳增长”目标要求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适用范围
《若干规定》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历史遗留项目处置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四、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阐明了《若干规定》出台目的、总体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二条至第十条,为核心改革措施,主要围绕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提出了权责下放、并联审批、减少前置、分阶段办理、历史遗留项目手续办理等具体措施,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将项目建设速度转化为经济发展增量,为三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企业群众长期关切的热点问题相关解决措施,主要围绕扶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明确“免于办理”及“无需办理”内容,降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和启动成本;对企业集中关切的开业前消防检查事项 明确容错纠正要求,为企业“松绑减负”。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审批改革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主要围绕行政审批服务优化提升,提出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统一审批标准、推出“全生命周期”行政审批服务模式、审批人员职业技能提升等举措,全方位打造更加规范、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聚焦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审批、监管、执法等政务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推进“信用+审批”,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解释权单位、执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五、注意事项
为支持重点园区发展建设,并在《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段、第十六条第二段中分别明确,各园区管理机构仍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及路径执行、鼓励和支持相关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更为便利的行政审批改革措施。
六、关键词诠释
同步办理:是指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同一时段并行受理、同步开展审批,审批事项之间不再互为前置条件、不搞串联排队。
分批分阶段办理:是指针对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征地拆迁实际情况,分别办理对应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实现“条件成熟即审批、审批通过即开工”。
“基坑先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环节单独分阶段实施审批,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单独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再以批复、函件等非许可方式同意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质增效有关措施》(三办发〔2024〕12号)中有关条款表述及要求与《若干规定》不一致的,以《若干规定》为准。
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是指因政策调整、管理体制变化、手续办理不及时等原因,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不属于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已完工的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是指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目录,对纳入清单范围内、不影响规划实施、低风险、简易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一申报单位:是指申请主体、产权单位、经营主体或实际管理主体为同一个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行政审批直通车”:是指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部门主动走出办事大厅,深入项目现场、园区、企业一线,上门开展政策宣讲、业务指导、材料预审、现场协调等服务。
“信用+审批”:是指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基础,将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审批与精准监管。
七、其他事项
解读部门: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联系电话:0898—3886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