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发改价格〔2020〕40号
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三亚福山油田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管道天然气价格监管,及时疏导燃气经营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规〔2020〕1号)规定,结合三亚实际,我委制定《三亚市落实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市落实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落实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天然气价格监管,及时疏导燃气经营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规〔2020〕1号)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我市公共管网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
第三条 非居民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如政策或燃气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联动调整。若调整幅度过大,可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累计到下一调整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四条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计算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第五条 燃气销售价格由配气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气源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在基期销售价格基础上,计算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0.10元/立方米及以上时,按“同向联动”原则,启动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第六条 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核定一次,以燃气经营企业在计算期内(每年的1至6月、7至12月)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含税,下同)为计算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须如实将半年不同类型燃气的购气量及价格等成本资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对提供成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采购气量按各时段燃气的采购数量确定,其中:液化天然气(LNG)按气源检验报告中的气化率计算,液化石油气(LPG)按气源产品质量合格证中的密度计算。
第七条 基期气源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以市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20〕35号、36号文核定的福田公司管网气源采购价格3.50元/立方米、非居民销售价格4.27元/立方米,长丰公司管网气源采购价格2.34元/立方米、非居民销售价格4.00元/立方米为第一个基期价格。当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后,以联动调整时公布的气源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为新的基期价格。
第八条 当上游气源采购价格调整变动达到或超过联动设定值,下游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联动调整计算公式为:
联动调整后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计算期气源采购价格-基期气源采购价格)
第九条 当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非居民销售价格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购气合同、发票、气源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从气源结构、数量、价格及气源换算等核定计算期气源采购价格,形成调价意见,按程序公布实施。
第十条 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时,市发展改革委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燃气价格台账,包括气源结构、采购价格、气量、基期价格等,并根据价格联动调整非居民销售价格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