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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3/20 1.5w 阅读 92 点赞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印发《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农规〔20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规范化和 制度化,我局对《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 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 年修订)》(三农〔2022〕450 号)中部 分规定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渔)户相联系,带动农(渔)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渔)民收入,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直接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实际在本市经营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或农资经营服务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70%以上。

(三)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应当达 1500 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 400 万元(含)以上,年营业额应当达 1000 万元(含)以上;从事休闲农业(渔业)的企业,年营业额应当达 700 万元(含)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 1 亿元(含)以上。高新技术型企业按照上述规模标准的 80%执行。

(四)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当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五)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近 2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当达到 300 人(渔业企业带动 300 人,或渔船 40 艘,或联结养殖面积达 1000 亩)以上,从事休闲农业(渔业)的企业应当直接吸纳本地农民工就业 30 人以上,或年提供劳务用工达到8000人次。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领先水平,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者品牌,产销率达 70%以上(以农业投资为主的涉农企业可不考虑产销率);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近 2 年内没有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涉农企业以及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明显的涉农企业,积极参与乡村产业振兴,积极参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科技开发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申报书除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提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 1500 字以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5年过渡期内带动脱贫户就业情况明显的,可以另作说明)。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应当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当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三)信用证明。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或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开具专用信用报告。

(四)带动农户证明。企业的联农带农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应当由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说明,应当将企业联农带农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纳税证明。申报企业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2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六)营业执照。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其他证明材料。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二)材料初审。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

(三)市级复核。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就复核意见征求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根据企业复核得分和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拟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推荐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批准认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符合《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的资金扶持。

第三章 运行监测及管理

第十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运行监测合格的企业才能继续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待遇。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二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运行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第十二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所在地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运行监测申请,并提交运行监测材料。

(二)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包括符合运行监测拟继续认定和不符合监测拟撤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称),并将审核意见和运行监测材料正式行文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就复核意见征求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税务等部门意见后,出具最终监测审核意见,并在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监测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对监测合格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漏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经市、区(育才生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催促,逾期 2 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资格证书作废后,2 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当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当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认定、监测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三农〔2022〕450号)同时废止,有关本业务的,按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