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
《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在为推动三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海南自贸港建设,快速聚集一批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企业的背景下由三亚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
(二)依据
依据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相关规定及《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奋力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20〕31号),结合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三亚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本办法。
(三)目标
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招商引资机构参与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三亚市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四)任务
本办法是鼓励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三亚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三亚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入、引荐到三亚市并实现项目落户。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分为总则,奖励资金管理,奖励的对象、条件及标准,奖励的申报与审批,监督与管理,附则六章,共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简述办法依据的相关文件、招商引资机构的名词解释等。
第二章奖励资金管理,简述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
第三章奖励的对象、条件及标准,简述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章奖励的申报与审批,简述奖励的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简述对开展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工作的监督和违法违规处理措施进行说明。
第六章附则,简述办法的解释部门及办法施行的有效期等内容。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一)奖励对象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
2.非奖励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3.注意事项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机构(2个或2个机构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来办理备案手续),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如同一项目由多个机构共同协助落户三亚市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机构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1.招商引资机构要求:
招商引资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
2.招商引资项目要求:
(1)符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
(2)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
(3)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三亚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4)所引进项目在5年内不出现减资、撤资、关停等情形;
(5)所引进项目的企业注册、税务、统计关系等在5年内不迁离三亚市;
(6)所引进项目不得擅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出租、转让用地。
(三)奖励标准、方式
1.项目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10万元招商奖励;
(2)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正常纳税,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
(3)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2.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万元招商奖励。
(2)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实现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3.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4.在本办法实施后,招商引资项目在三亚注册新公司,如在三亚实际参与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同一家项目企业,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给予奖励。
5.同一招商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加上该项目得到的相关奖励、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度该项目对三亚市的地方财力贡献。
(四)评定程序
1.备案
招商引资机构应在所引企业(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前或申报奖励前,到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完成备案登记。根据工作需要,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
2.申报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后,将材料及相应原件提交给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
3.审核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缺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
对已经受理的,应当交由奖励考核工作组进行实质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公示
对经审核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机构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在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备案材料
(1)项目投资者出具《投资引荐委托书》(备注:模板可见附件);
(2)招商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备案登记表》(备注:模板可见附件)。
2.申报材料
(1)《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申报表》(备注:模板可见附件);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合作协议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进账单、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6)被引入企业(项目)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备注:模板可见附件);
(7)招商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信用承诺函;
(10)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和招商引资机构引进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类型企业,需提供以申报时《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等机构发布榜单为准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说明
1.原则上招商引资机构奖励资金每半年兑现1次。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统一拨付,奖金收入由招商引资机构自行依法纳税。
2.签署《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项目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时限投产或投入运营,逾期则不给予招商奖励(若非项目方原因导致延期的,时间相应顺延)。
3.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用地为包含房地产、设备的所有投资总额,其他用地为扣除土地出让价款之外的所有投资总额,均不含有关税费)。
4.本办法所称年度产值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总产值(营业收入)。
5.本办法所称的年度税收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税收(含已依法依规享受减征、免征的税额,不包含取得土地环节缴纳的税款)。
6.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纳税额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
7.本办法所称的无实质促成作用是指,经认定在项目洽谈、商务谈判、协调事项、协议签署、注册落地等过程中未提供相关帮助或服务的。
8.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9日。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63号中铁置业广场21层
电话:4009-5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