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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04/22 1.5w 阅读 435 点赞

《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制度”的要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三亚市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程序,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对临时救助对象类别、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发放、管理权责、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实施办法》与以往临时救助政策相比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在《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该办法有以下几方面拓展创新和因地制宜:一是对救助对象具体分类做了确定描述,确定了急难型、支出型对象的范围;二是将流浪乞讨人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涉及的群众、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临时性救助与临时救助对象划分开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救助对象放宽,将困难发生地在三亚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口、外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四是改变省级按照临时救助对象属性划分对应救助标准的做法,只确定救助标准上限和下限,救助标准采取限定额度内,与低保标准倍数、家庭人口结合的方式计算临时救助额度,增加临时救助灵活性,提高区级执行的可操作性;五是救助标准遵循低保标准倍数给予,在省规定的低保标准9倍以内的基础上放宽到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12倍,加大救助力度;六是对审批程序作了优化,明确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的审批方式,规定了“一事一议”不同情形的处理办法;七是给予区级在大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大社区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政策依据,创新社区服务。八是明确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区级政府民政部门职权履行受理、审核、审批职责,不再由市民政局审批。

二、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依照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予以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的救助。

三、临时救助遵循什么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得到相应救助;

(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摆脱基本生活困境;

(三)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

(四)坚持公开公正,做到制度公平、政策公开、结果公正、过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政府救助、慈善捐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四、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凡三亚市户籍人口、持有《海南省居住证》且居住在三亚市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口、居住在三亚市且暂时陷入困境的非三亚市户籍的外地户籍人口、外籍人员,其困难发生地在三亚市辖区范围,符合三亚市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的;

(二)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一个申请年度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情形。

五、临时救助有哪些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三亚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三亚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2.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救助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临时救助。对因遭遇急难型或支出型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按个人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

个人救助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临时救助有几种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予以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确定救助额度,通过发放货币方式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个人或家庭救助对象实际支出额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或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残疾人扶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及时转介到区专项救助责任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到社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七、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和意外伤害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倍以内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2.对于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内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而产生的医疗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三亚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1倍(含)以上的,按照2-9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自付教育支出在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0.5倍(含)以上,按照1-4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3.对于因生活必需品价格突然上涨或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三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内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视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八、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临时救助。对因遭遇急难型或支出型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按个人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审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非户籍所在地和非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救助。

九、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几种?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和“一事一议”程序三种。

(一)一般程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在受理申请之前3个月内已经调查过的,可不再重复调查),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满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并在首次公示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财政惠民资金发放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书面向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限。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仅需对遭遇的困难程度进行核实确认,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因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生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时间超过审核审批最低时限要求的,应先行审核审批。对先行审批结果与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结果不符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实际情况责令退回或补发临时救助金。

对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区民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相关信息。根据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临时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三)“一事一议”程序

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由区民政局提出,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决定。下列情形的可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1.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审议决定二次或多次临时救助;

2.按照紧急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后,对于因不可抗力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或对补齐相关手续后经复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一事一议”事后审议决定。

十、临时救助有什么特别规定?

对于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一般困难群众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应当同步进行临时救助审批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审批;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先行给予认定低收入家庭,再给予临时救助。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