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金如何申请?
市民政局
开始:民生问题无小事,为全方位多角度的反映民生,解民生之忧,谋民生之利,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FM104.6天涯之声承办的政务公开互动广播节目《政策e解读》,正在直播。我是主持人雪娇,节目首播时间是每周五下午2:00-3:00,重播时间是每周六下午2:00-3:00。今天《政策e解读》节目采访到的单位是三亚市民政局。
为完善三亚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解决三亚市辖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21年4月2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实施办法》细则解读,我们采访的是三亚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孙小燕。

临时救助指什么?
孙小燕: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依照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予以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的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孙小燕:临时救助支制服相对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申请的条件比较宽泛,概括一句话:只要困难发生地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符合《三亚市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可以向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凡三亚市户籍人口、持有《海南省居住证》且居住在三亚市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口、居住在三亚市且暂时陷入困境的非三亚市户籍的外地户籍人口、外籍人员,其困难发生地在三亚市辖区范围,符合三亚市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体现了三亚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的城市温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的;
(二)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一个申请年度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情形。
临时救助分为哪几类?
孙小燕: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三亚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三亚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2.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救助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临时救助。对因遭遇急难型或支出型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按个人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
个人救助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是什么时候开展临时救助的工作?
孙小燕:在2003年,海南省出台了关于临时救助的政策,三亚市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文件,但此文件已经作废。近几年我局是按照《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来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制度”的要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三亚市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程序,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
临时救助中包含医疗救助吗?
支出型救助中医疗救助所占的比例较大,支出型一般是因病、因残、因学致困。其他的情形,比如突发事件就属于急难型救助。
如果各大医院遇到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对象,他们能否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限定的条件是指在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经过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临时救助的定义是基本生活救助,它不是医疗救助,也不是教育救助。
如果医疗机构发现了医疗费用支出困难的医疗对象时,医疗机构首先向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或者向卫健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针对的是“三无人员”,这是解决医疗兜底保障的底线。经过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之后,如果医疗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还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限度,那他就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我们临时救助可以补足他在之前申请其他救助制度以后,还出现困难的情况。
临时救助有几种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予以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确定救助额度,通过发放货币方式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个人或家庭救助对象实际支出额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或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残疾人扶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及时转介到区专项救助责任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到社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和意外伤害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倍以内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2.对于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内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而产生的医疗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三亚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1倍(含)以上的,按照2-9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自付教育支出在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0.5倍(含)以上,按照1-4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3.对于因生活必需品价格突然上涨或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三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内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视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临时救助。对因遭遇急难型或支出型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按个人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审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非户籍所在地和非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多吗?
我市申请临时救助的比例不是很高,大部分申请人都是由在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在工作走访过程中发现其生活困难,便主动帮其申请临时救助,比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或者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者因病致贫等对象。
也有部分人主动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老百姓可以向所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在路边上看到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是否属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内?
在路边上看到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在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是由三亚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救助站会为受助人员提供短期的救助,比如提供食物和住宿。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几种?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和“一事一议”程序三种。
(一)一般程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在受理申请之前3个月内已经调查过的,可不再重复调查),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满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并在首次公示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财政惠民资金发放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书面向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限。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仅需对遭遇的困难程度进行核实确认,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因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生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时间超过审核审批最低时限要求的,应先行审核审批。对先行审批结果与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结果不符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实际情况责令退回或补发临时救助金。
对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区民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相关信息。根据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临时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三)“一事一议”程序
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由区民政局提出,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决定。下列情形的可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1.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审议决定二次或多次临时救助;
2.按照紧急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后,对于因不可抗力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或对补齐相关手续后经复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一事一议”事后审议决定。
《实施办法》中第九条,个人救助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的;
(二)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一个申请年度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情形。
(记者:雪娇、吴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