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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解读

2021/11/18 1.4w 阅读 139 点赞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解读

1、问:《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教育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教育用地保护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市政府以规章制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问:《办法》如何保障教育用地与人口和城市发展相适应?

一是《办法》明确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原则;

二是《办法》建立了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供给保障领导机制;

三是《办法》明确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办法》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预留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必要的建设用地;

五是《办法》明确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未达到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综合运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有偿置换等方式优先统筹解决;

六是《办法》明确城市新区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条件允许的,应在国家和本省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就高规划用地。

3、问:《办法》如何解决城区学校生均用地不足和部分农村学校用地闲置问题?

一是提出探索城区高中外迁郊区集中办学、初中利用高中校舍,小学利用初中校舍等梯次补位办学的办法,扩大城区学校办学空间;

二是提出探索将部分或全部用地闲置的中小学改建为幼儿园或者幼小一体合建。

4、问:《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有哪些强制性规定?

一是明确禁止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防震减灾工程建设或者教育发展需要,确需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且应当先建后撤;

二是明确禁止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三是明确禁止将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出租、转让或者用于其他非规划用途;

四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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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