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强化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市供水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我市供水应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和事故发生时对我市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饮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自2005年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以来,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是,随着我市机构改革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我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在单位管理职责、应急预警分级等方面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不相适应,《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三府〔2005〕74号)修编工作势在必行。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以及减轻突发灾害、事故造成的供水短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修编完成《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预防和应急准备、报告及信息发布、供水预警、应急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新增农村供水应急处理参照执行。《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恐怖破坏、供水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农村供水应急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简化应急供水工作原则。关于应急供水优先顺序仅规定原则,不再具体规定顺序。《规定》明确,在供水应急期间,应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对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进行严格限制,对单位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减少用水量。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职责。鉴于部门的调整,“城建”“环保”“卫生部门”分别调整为“住建”“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并新增“供电”“气象”“宣传”“综合执法”“教育”“文旅”等部门有关职责。《规定》明确,水务、财政、公安、卫健、住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消防、气象、宣传、网信办、综合执法、教育、旅文、应急管理、各区政府、供水、供电等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分工及职责。
(四)细化供水应急事件预警级别。《规定》明确,满足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40%以上(含40%)且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因水质引起的污染或区域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达到该行政区域供水应急预案的I级突发事件等条件之一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满足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30%-40%(含30%)且连续停水12小时以上、因水质引起的污染或区域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达到该行政区域供水应急预案的II级突发事件等条件之一的,为II级供水突发事件;满足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20%-30%(含20%)且连续停水12小时以上、因水质引起的污染或区域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等条件之一的,为III级供水突发事件;满足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10%-20%(含10%)且连续停水6小时以上、因季节性缺水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重点保障区连续停水6小时以上、因季节性缺水造成2-3万吨/日的供水缺口且连续停水5日以上等条件之一的,为IV级供水突发事件。
四、部分术语释义
(一)供水应急处理:指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恐怖破坏、供水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时,所采取的供水应急处理措施。
(二)突发事件:包括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台风、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损毁;传染性疾病爆发;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三)重点保障区:包括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重点园区、旅游景点、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等。
(四)中水: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