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立法背景
我市于2008年制定了《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用水户权益保障、高品质饮用水建设、供水服务延伸、供水设施保护等方面逐渐显现出许多问题,我市城乡供水用水管理能力与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加强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建设节水型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编。
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5750-202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CJJ-T226-2014)等。
三、主要内容
《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供水企业及用户、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明确城乡供用水一体化管理。除城市供用水管理工作外,也适用于乡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二)强化供水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供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户监督,建立投诉、查询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使用城乡供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优化供水服务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意识,简化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使用城乡供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优化供水服务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意识,简化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三)强化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一是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用户应当加快建筑区划红线内自建供水设施的改造,鼓励将其管理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单位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单位抄表到户,负责运行维护和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用户自行管理或委托非供水单位管理的,建筑区划红线内自建供水设施置于水表之后,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由用户自行负责。二是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后,供水单位要及时组织抢修。水管管径在DN200以下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水管管径在DN200至DN400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水管管径在DN400以上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于交通、道路或其他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
(四)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智能化计量管理等要求;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五)设立节约用水管理专章。一是进一步明确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对月用水量超过3000立方米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年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月用水量不满30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二是新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纳入节水“三同时”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管理),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标准。三是新增非常规水利用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在不影响他人用水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收集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建设再生水回用系统。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以及非亲水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再生水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定价格或制定价格指导意见。
四、术语释义
(一)城乡供水。是指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输送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供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五)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八)非居民用户。是指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各种用水户,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用户。
(九)再生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五、涉及办理事项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单位:三亚市水务局
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259号市政府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898-38860155
办理条件: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办理资料:1.申请书;2.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3.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4.拆除、改动、迁移方案
办理程序及时限:1.受理(0.5个工作日);2.初审(1个工作日);3.审核(1个工作日);4.特殊环节(7个工作日);5.审批(1个工作日);6.办结(0.5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