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程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近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及执行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海南公积金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全文如下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程序,依法依规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县中心)依法依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当事人及协助行为人进行调查取证、责令限期退款、骗提骗贷行为认定、实施行政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省局及市县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章 处理机构和人员
省局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主体,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有关工作。
市县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有关工作。
省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检查、指导市县中心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工作;
(二)审查市县中心上报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案件,按程序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等法律文书;
(三)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事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五)其他需要省局处理的工作。
市县中心向省局移交骗提骗贷案件后,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和考核市县中心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并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提取管理处负责骗提行为处理程序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二)贷款管理处负责骗贷行为处理程序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三)法规稽核处对骗提骗贷行为处理进行合规性指导,负责骗提骗贷行为处理程序中行政强制执行及应诉工作。
省局成立案件审理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提交省局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案件进行审议,作出行政处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决定。
案件审理小组负责人由省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法规稽核处、归集管理处、提取管理处、贷款管理处等处室负责人及法规稽核处法规岗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聘法律顾问参加。
案件审理小组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是否适当,发现主体资格不适当的,及时调整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发现证据不足的,应责令工作人员予以补充;
(四)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发现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五)其他案件审理小组认为需要审议的内容。
市县中心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核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骗提骗贷案件的初步核查、立案、调查取证、督促限期退款等工作,出具对应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调查(核查)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三)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向省局呈报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案件;
(四)配合省局做好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案件的应诉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送达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案件的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六)其他由市县中心处理的事项。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处理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在岗,并取得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查处同一案件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工作人员处理骗提骗贷案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回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一)系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工作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提出工作人员回避请求。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由工作人员所属市县中心或处室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更换工作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工作人员不停止相应工作。
第三章 骗提骗贷行为具体类型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贷款还款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灾害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虚构住房交易、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租房事实等;
(七)通过海易办APP、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等;
(八)其他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指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购房自住、租赁自住等意向,通过签订虚假意愿的合同、制造资金流水、真实过户等形式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成功后,原则上1年内将所购房产再次交易(归还)或将租金归还的行为。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信息;
(二)利用虚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套数信息;
(三)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四)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权属证书(证明);
(五)利用虚假的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票据;
(六)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流水证明、贷款还款明细证明、房屋质量鉴定书、重大灾害证明、委托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通过海易办APP、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
(八)其他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形。
当事人属于《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以及《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违规情形的,市县中心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所获资金,限期改正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限期内整改的,不认定为骗提骗贷行为,逾期不退款的,按骗提骗贷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属于《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以及《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违规情形的,当事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退还其所获资金的,在签署分期还款承诺书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分期的方式退款,分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分期过程中,职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退款承诺的,经2次催告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以及《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按骗提骗贷行为立案查处。
催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催告函和当事人同意的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催告载明的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整改期限届满未退款的,可再次催告。
第四章 骗提骗贷行为处理程序
第一节 初步核实
市县中心在提取或贷款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线索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工作人员暂停办理该笔业务并告知申请人,同时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业务负责人。
(二)相关业务负责人组织人员对该笔业务进行初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制作材料清单。初步核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审批期限,法定期限无法核查清楚的,报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核查期可以延长至30日。
(三)经初步核实,未发现骗提骗贷行为的,工作人员恢复办理该笔业务。有确切证据证明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经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涉嫌违规行为告知书》,同步暂停其线上业务受理渠道,警示督促申请人配合限期整改,限期改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初步核实期限内无法核查清楚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现场提交对所提交材料作出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后,在核查期内先行作出准予办理意见。
初步核实过程中,市县中心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申请人自愿撤销该笔业务办理,停止查处。
市县中心在提取或贷款业务审批办结后,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线索,或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线索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该笔业务进行初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初步核查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在批量(3人及以上)移交骗提骗贷线索的情形下,根据省局要求确定初步核实期限;
(二)经初步核实,未发现骗提骗贷行为的,终结核查程序。有确切证据证明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报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工作人员制作《涉嫌违规行为告知书》,警示督促申请人配合限期整改,限期改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同步暂停其线上业务受理渠道。
属于《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以及《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违规情形的,报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工作人员制作《责令退款通知书》,限期要求申请人退款,限期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步暂停其线上业务受理渠道。
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协助行为人的,应当对协助行为人进行立案处理。协助行为人的处理,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节至第五节规定的程序执行,处理措施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申请人对《涉嫌违规行为告知书》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县中心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核查报告,经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结果。
第二节 立案调查
市县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立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管理规定,实施了《办法》第二章列举的违规行为,依法应追究其违规责任;
(二)市县中心已初步掌握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的证据;
(三)骗提骗贷行为及事实发生在本辖区内;
(四)《涉嫌违规行为告知书》或《责令退款通知书》到期未整改。
市县中心工作人员对骗提骗贷行为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符合立案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报请立案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违法线索材料:职工业务申请材料、案件转办移交件等;
(三)初步核实材料:核查简要情况说明、共享数据核查情况等查实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县中心负责人根据立案条件进行综合审核作出审核结果,市县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审核结果制作《立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
准予立案的,市县中心需同时指定至少两名工作人员承办案件。被指定的工作人员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暂停该当事人线下业务受理渠道。
经审核不予立案的,继续为该当事人办理业务,并自审批不予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恢复该当事人线上受理渠道。
立案后,市县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市县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立案后,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调查方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一)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向相关部门查阅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四)现场调查的,应当佩戴行政执法记录仪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
(五)其他必要的调查措施。
市县中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按照下列标准收集证据材料:
(一)通过官方网站查询或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查询的,应当有完整的网页截图,注明查询时间,并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二)通过函件方式核查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具体意见的回函;
(三)通过现场调查核实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录像内容应当明确调查的事项、调查对象、调查人员等关键信息;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原则上要求制作调查笔录;
(五)复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被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的,省局及市县中心可根据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
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确认书》,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材料:提取业务办理材料、贷款业务办理材料等;
(四)市县中心查证材料:信息系统核查截图、相关职能单位回函、共享数据截图、执法录像或照片、外业核查情况记录、鉴定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
(五)办案程序材料:延长期限材料、立案材料、责令退款材料等以及相关文书的送达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立案处理:
(一)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本案关键事实正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或协查中,需等待其出具最终结论;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为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等刑事犯罪已被公安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行政”原则,需待刑事程序终结;
(六)其他导致调查无法推进的客观情况。
工作人员应当自发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及时中止案件,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案件中止处理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中止的事由消失,案件应继续处理。
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市县中心应当撤销立案:
(一)经核实骗提骗贷行为的事实不成立的;
(二)当事人死亡的;
(三)违规金额在1万元以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弥补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工作人员应当自发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撤销立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报请审批时,应当附相关事实佐证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调查终结:
(一)行政违法案件的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调查终结后,市县中心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送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处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过程;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具体情节;
(三)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
市县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实际,选择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当事人对《立案告知书》《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等立案调查期间制发的文书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市县中心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核查报告,经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结果。
第三节 行政处理决定
省局提取管理处对市县中心报送的骗提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省局贷款管理处对市县中心报送的骗贷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经复核,认为证据材料不充分或需要补正程序的,可以退回相应市县中心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无法在期限内补正证据的,按撤销立案处理;
(二)经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的,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形成核查报告后,提交案件审理小组审议。
省局职能处室选择处理措施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涉及骗提或骗贷资金已出账的,且当事人拒不配合退款或失联的,应当责令限期退款;
(二)当事人骗提骗贷已遂,经责令拒绝退款的;或者两次以上(含)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向单位通报当事人行为;
(三)查实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开展信用评价;
(四)查实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共享失信行为信息;
(五)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应当适用《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处理措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还应当适用《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处理措施;
(六)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用《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处理措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还应当适用《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处理措施;
(七)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骗提骗贷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相关职能处室、市县中心应严格在时限内统筹完成相关工作。
因案件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在期限届满前,省局相关职能处室报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告、鉴定、中止等期限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案件审理小组审议后,认为当事人骗提骗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的,依法需按照《办法》追究责任的,应当决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应当自案件审理小组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决议内容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预先告知书》,报省局负责人签发。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省局相关职能处室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向当事人发出《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结果。
省局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理。
当事人不陈述、申辩的或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报省局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政策依据;
(四)行政处理决定内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落款加盖省局公章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理决定中涉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骗提骗贷行为内容的,市县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实际,制作《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通报》,经省局相关职能业务处室审核后,由省局负责人审批签发,并由市县中心送达。
在限定期限内积极配合完成全部退款的,可以不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行政处理决定中涉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内容的,相关职能处室应当制作违规线索移交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案件线索依法移交相关有权机关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于处理:
(一)因政策理解偏差、操作失误导致轻微违规,无伪造材料、无虚构交易、无主观骗提骗贷故意的,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二)在提取或贷款业务审核核查期限内,主动撤回原业务办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金额在1万元以下,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积极退款的。
《行政处理决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由市县中心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工作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信用信息修复提示书》。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但省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强制执行
对涉及责令退款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应当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省局法规稽核处处理。省局法规稽核处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完成强制执行申请工作。
省局法规稽核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催告书》,报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当事人发出,催告期限为10日。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下一步处理措施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催告书》应当由市县中心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催告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省局法规稽核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并根据审议结果,向当事人发出《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异议处理结果。
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或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且仍未履行催告事项的,省局法规稽核处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报省局负责人签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款为当事人应当退回的款项。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当事人已主动退还责令款项的,省局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文件;
(三)当事人骗提骗贷材料;
(四)查实关键证据材料;
(五)《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及其送达证明;
(六)《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其送达证明;
(七)《催告书》及其送达证明;
(八)省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九)省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节 案件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终结:
(一)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
(二)省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当事人已全部自行履行相关责令义务;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已发出终结执行裁定书(含终本裁定书);
(四)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死亡的;
(五)当事人存在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免于处理情形之一的;
(六)依法应终结案件的其他情形。
案件终结情形的,由案件处理的市县中心填制《案件结案表》,经市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结案。《案件结案表》,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结案的建议等内容。
案件材料由立案市县中心保管。结案后,省局提取管理处、贷款管理处、法规稽核处应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移交市县中心立卷归档。市县中心应按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立卷归档。
(一)归档标准
1.骗提骗贷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卷内文书书写部分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
3.卷内文书一律用A4纸,文书过小的应补衬纸粘贴,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4.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号,正页在右下角、反页在左下角。
(二)归档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应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排列有序。文书装订按下列顺序排列: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案件调查处理材料:骗提骗贷材料、核查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督促警示材料等;
4.立案材料:《立案告知书》、立案审批表等;
5.行政处理材料:《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6.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材料;
7.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如有);
8.人民法院判决或执行材料:《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如有);
9.结案材料;
10.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文书
本《细则》的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由市县中心或省局制发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违规行为告知书》《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等。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
省局编号规则为:琼公积金+文书名简称+年份+序号。
市县中心编号规则为:琼公积金+文书名简称+年份+市县中心编号+序号(市县中心编号详见附件)。
文书编号前缀具体为:
1.涉嫌违规行为告知书:琼公积金规告;
2.立案告知书:琼公积金立告;
3.撤销立案告知书:琼公积金撤立;
4.调查通知书:琼公积金调查;
5.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琼公积金处告;
6.行政处理决定书:琼公积金处理;
7.催告书:琼公积金催告;
8.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琼公积金撤销;
9.中止办理告知书:琼公积金中止;
10.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琼公积金异议;
11.案件终结告知书:琼公积金终结;
12.责令退款通知书:琼公积金退款。
第六章 法律文书送达
送达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到期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行政处理的执法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文书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签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字或盖章。若当事人本人不在,可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签收时需拍照或录像取证。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住房公积金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代表等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如上述人员不愿意提供协助,可由送达人员在送达材料上注明情况(必须包含送达地址门牌号、拒收过程、送达时间等),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录像、照片内应当包含受送达地址信息、确认身份等内容。
(三)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或省局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也须填写送达回证,记明原因和经过,并附采取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佐证材料。
第七章 监 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省局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阻碍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日报
审核:向顺宇